中交监协【2010】050号
关于印发《中国交通建设监理企业品牌评价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为加强交通建设监理行业新风建设,提高监理企业品牌意识,促进交通建设监理行业健康发展,经广泛征求意见并经交通运输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审阅同意,现将《中国交通建设监理企业品牌评价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试行中有何意见及建议,请书面报送协会秘书处。
附件:中国交通建设监理企业品牌评价办法(试行)
中国交通建设监理协会(章)
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附件:
中国交通建设监理企业品牌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监理企业树品牌、监理人员讲责任”行业新风建设活动的通知》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具有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公路、水运工程甲、乙级及专项监理资质证书的监理企业进行品牌评价。
第三条 中国交通建设监理企业品牌评价的主要指标:
(一)综合实力:包括企业资质、人力资源、经营状况、业务拓展、技术创新、流动资金、公共责任;
(二)管理水平:包括法人治理、管理制度、企业文化;
(三)服务质量:包括工程质量、安全环保、服务情况;
(四)社会信誉:包括信用评价、获奖情况。
第四条 中国交通建设监理企业的品牌评价,坚持公开、公正和优中选优、动态管理的原则,严控数量。对达到品牌评价主要指标要求的,授予“中国交通建设优秀品牌监理企业”(以下简称优秀品牌监理企业)称号,每次授予的数量原则上控制在10家以内。
第五条 中国交通建设监理企业品牌评价的申报条件:
(一)品牌评价期内,在交通运输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组织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中均为A级及以上等级、且按照本办法附件一进行自评总分在80分以上者,可填写《中国交通建设监理企业品牌评价申报表》(见本办法附件二)并附有关材料进行申报。
(二)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两年内不得参加品牌评价:
1、因在申报品牌评价中弄虚作假,被举报并查实的;
2、因违法违纪行为、工程事故、失信等问题,被取消优秀品牌监理企业称号的。
第六条 中国交通建设监理企业品牌评价,每两年进行一次。其程序如下:
(一)发布中国交通建设监理企业品牌评价通知;
(二)交通建设监理企业进行自评后,按通知要求报送有关材料;
(三)对申报企业的条件和材料进行初审;
(四)征求有关省(区、市)交通运输建设质量监督机构的意见;
(五)召开评审会议对申报企业进行评审;
(六)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实地考察(包括考察组考察、暗访和第三方调查);
(七)向社会公示评审结果;
(八)对评审、考察、公示通过的监理企业,授予优秀品牌监理企业称号并颁发证书和牌匾。
第七条 中国交通建设监理企业品牌评价委员会(以下简称品牌评价委员会),负责中国交通建设监理企业品牌评价申报材料的评审及优秀品牌监理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品牌评价委员会由交通运输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和中国交通建设监理协会有关负责人及其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2~3名,委员17~19名。
第八条 品牌评价委员会评审会议程序:
评审会议由品牌评价委员会主任主持。先由各委员分组审阅申报材料并按本办法附件一进行评分、提出评审意见,再由全体委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半数以上委员同意,方为通过。
第九条 优秀品牌监理企业的监督管理:
(一)优秀品牌监理企业称号有效期为四年。被授予优秀品牌称号的监理企业,每年必须按照本办法附件三的有关要求,向中国交通建设监理协会报送有关企业发展、变化、创新的材料。
(二)如发现被授予优秀品牌称号的监理企业,主要指标已达不到优秀品牌监理企业的要求,或发现在监理市场中有严重违法违纪、失信问题及对所监理的工程项目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等,经中国交通建设监理协会核实并报品牌评价委员会批准,将取消其优秀品牌监理企业称号,并在有关网站上公布。
第十条 中国交通建设监理协会具体负责发布中国交通建设监理企业品牌评价的通知及公告、申报材料的接收和初审、征求有关省(区、市)交通运输建设质量监督机构的意见、评审会议的会务工作、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实地考察、在有关网站上公示评价结果、授予优秀品牌监理企业称号并颁发证书和牌匾、优秀品牌监理企业的监督管理等事项。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交通建设监理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一、中国交通建设监理企业品牌评价主要指标计分表
二、中国交通建设监理企业品牌评价申报表
三、中国交通建设优秀品牌监理企业基本情况备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