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5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召开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座谈会。会议要求各地努力提高保障性住房管理水平,包括加强准入审核管理、强化使用过程管理和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并提出了"实行动态管理"的新理念。
之所以说是"新理念",是因为动态管理理论作为"有效管理"的基本理论之一,处于当今经济学与管理学界最前沿的研究领域。
所谓"动态管理",是指对于日常的存在可变性的行为意识的管理,属于细节管理的规范范畴。其目的是为了适应不断变化着的情况,以克服"静态管理"的弊端。
对企业而言,动态管理是通过对企业投入、产出的各环节,多资源、多要素、多层次地实行动态控制,以实现及时而有效的管理,达到高效率、高质量、高效益、快节奏的经营目的。
对住房保障工作而言,由于保障对象量大面广、情况复杂,保障政策精细具体、刚性很强。而保障对象的家庭情况、特别是收入情况,则随时都在发生着变化,因而必须通过全过程、全方位的动态管理,及时掌控和加以处置。
从国际经验来看,许多国家都是在健全住房保障对象档案的同时,实施有效的动态监管。首先是依法签订保障房租赁合同,合同期满要求续租的,必须经过重新审核,符合条件才能准予续签;其次是定期审核住房保障对象的准入和退出,当住房保障对象的收入水平超过当年保障性住房收入标准时,则让其腾退或停发住房租金补贴。同时,将住房保障及管理情况及时向社会公示。
为了确保动态监管的实施,对保障对象进行定期审查和随时抽查,必须配备专门管理机构和足够的监管人员。据信息称,有600多万人口的我国香港,从事保障性住房监管的人员就有8000人之多。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应把退出机制作为保障性住房全面动态管理的重点。许多国家对于保障性住房的退出都有严格规定。我国于2005年发布《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其中明确规定了住房保障对象退出的条件:(1)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保障家庭;(2)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当地廉租住房确定的收入标准的保障家庭;(3)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住房标准的保障家庭;(4)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保障家庭;(5)将承租的廉租住房的转借、转租的保障家庭;(6)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保障家庭。享受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存在上述情况之一的,应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做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者停止租金核减。
总之,健全退出机制,是住房保障工作得以正常运转、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公平得以体现的根本性措施,因而也是动态监管最重要的内容。
据了解,个别城市出现了以"创新"为名,将廉租住房出售,探索所谓的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租售并举"的政策。这种做法是与住房保障的宗旨相悖的。其结果必将导致廉租住房总量的减少,难以正常周转,并失去其对低收入人群救助的意义。因而是不可取的。